女子参加生日聚会醉酒身亡8名酒友被判赔20万元
6月18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家属状告聚餐酒友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李某(女)受邀参与朋友的生日聚餐,在聚餐过程中,大量饮用高度白酒,约一小时后,呈现重度醉酒的无意识状态,40分钟后,聚餐人将其送往酒店休息醒酒。
到达酒店后,大家发现李某嘴唇青紫,遂拨打急救电话,待医生到达后,经检查,李某已呈现瞳孔散大等症状,经半小时抢救,心跳未能恢复,遂宣布死亡。
李某家属以8位酒友请邀李某大量喝酒,在发现李某重度醉酒状态时仍继续就餐,没有及时采取合适措施,延误了救治时机,导致李某死亡为由,将8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8人承担70%(399509.95元)的赔偿责任。
8名被告以其未劝李某喝酒,还有劝阻李某继续喝酒的举动,以及在发现其醉酒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尽到了照顾义务为由,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法庭上围绕受害人死因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的经验法则,过量饮酒可导致酒精中毒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中,李某在一个小时的时间内饮用约1斤高度白酒,出现重度醉酒的状态,其死亡结果显然与大量饮酒有关,故认定李某的死亡与过量饮酒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餐饮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饮酒人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短时间内大量饮用高度白酒对人体造成的严重危害,李某本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故对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8名被告在餐饮过程中没有有效的劝阻李某大量饮酒,在发现其已经严重醉酒的情况下,亦没有采取及时的合适的救助措施,在发现其已经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才拨打急救电话,延误了抢救时机,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中一名被告作为聚餐的召集人,其应当负有比其他被告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聚餐邀请人承担8%责任,其他被告各承担4%的责任,8人共赔偿205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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